宣導出國旅客勿攜帶任何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入境1131016

協助宣導出國旅客勿攜帶任何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入境,以免受罰。

 

 一、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後,我國目前尚未有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包括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與電子煙等類菸品,皆為本法所禁止之產品,如旅客入境攜帶,不論數量多寡,依本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並令其銷毀違法產品。

 

二、請協助向旅客進行宣導,並請轉知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旅行業業者及導遊等配合辦理。

三、相關宣導資訊,可至本署健康九九網站/講主題/菸害防制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them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