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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領隊書面契約簽訂提醒1121214

提醒領隊朋友們~

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3-1 條
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2

 

相關Q&A
Q: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帶團是否須逐次與旅行業簽約?未簽約是否須受罰?
A: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時,應與該等人員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未依規定簽約者,本署得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處罰。至每次帶團是否須逐次簽約,因涉及契約給付內容,應由當事人雙方協議。
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Service/FAQ?a=57&c=&q=&pi=30&p=1&id=104


Q:是否針對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執行業務所簽訂之契約訂定範本?又是否針對未依規定簽約之旅行業訂定相關罰則?
A:為減少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與旅行業間之報酬爭議,確保帶團品質,本署業於旅行業管理規則增訂「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契約並給付報酬。」之規定,惟基於契約自由精神,該契約應由雙方自行約定,不宜由本署訂定範本。至未依規定簽約之旅行業,亦已配合修訂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研訂相關行政罰則。
網址:https://admin.taiwan.net.tw/Service/FAQ?a=57&c=30&q=&pi=30&p=1&id=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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